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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民一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某诉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岐民一初字第01000号原告杨某,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棉九厂下岗职工,住岐山县蔡家坡镇人民路002号032号227号,现住岐山县化肥厂家属院2号楼3单元5楼东户。委托代理人李宗英,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岐山化肥厂下岗职工,住岐山县化肥厂家属院2号楼3单元5楼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付亚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