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罗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范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罗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绰号“范某娃”,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罗江县。2007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江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全发,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唐含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黄全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范某以牟利为目的,以每0.2克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罗江县城将冰毒贩卖给黄某、范乙、唐某、何某某等人,一共贩卖6次约1.1克,获利550元人民币。被告人范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称我只记得起贩毒3次,一次在极速,一次在诗情画意,一次在诗情画意对面。辩护人黄全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现有证据只能认定范某有三次贩卖毒品的记录,其他三次只有孤证;范某听命于何某乙,是从犯;涉案毒品数量不大;范某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8、9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黄某来到何某乙的店铺找到范某购买冰毒,范某将约0.2克冰毒以100元价格卖给黄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辨认笔录(1)黄某的辨认笔录。通过辨认,确定向其出售毒品的男子就是范某。向其出售毒品的地点是原何某乙堂子,现玉京苑门外的一处空地。(2)何某乙辨认笔录。通过辨认,确定曾在其堂子帮工的人就是范某。(3)范某的辨认笔录。通过辨认,确定黄某、范乙、许某某等人就是多次向其购买毒品的人。2、证人证言(1)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在2011年8、9月份的一天凌晨可能2点钟左右,我当时还在极速网吧当网管。我觉得晚上没得事情,我就想吸食一些冰毒来耍。我当时觉得范某那里离得比较近,我就自己走路到了新华书店中国银行范某帮何某乙守的那个堂子那里去了。我到的时候就直接敲堂子的门,当时范某就来开门。我就给范某说要购买100元钱的冰毒,我把100元���交给范某,范某就把0.2克重的冰毒交给了我。我拿到冰毒以后就到极速网吧把冰毒吸食了。(2)何某乙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范某是我曾经请来帮工的人,主要帮我守堂子。他是2011年下半年开始,一直到2012年5、6月份的时候。3、被告人范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第一次帮何某乙卖冰毒的时间是在2011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钟的样子。我当天在帮何某乙守铺子。然后,我就听见有人在敲门。我把门打开后就看见是黄某。黄某当时说要买100元钱的冰毒。黄某把100元钱给我以后,我就从何某乙的铺子上面拿了大概0.2克左右的冰毒给黄某。二、2012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黄某在罗江县城极速网吧打电话给被告人范某说要购买50元的冰毒,范某接电话后将约0.1克冰毒送到极速网吧,以5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范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以证实:1、辨认笔录(1)黄某的辨认笔录。通过辨认,确定范某多次向其贩卖冰毒的地点是极速网吧外的一处空地。(2)范乙的辨认笔录。通过辨认,确定范某就是多次向其出售冰毒的人。2、黄某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当时在极速网吧上网,我就给范某说要购买50元钱的冰毒。范某接了电话后,就问我的位置,大概等了他十多分钟的样子,范某就给我打电话说他到了。然后我就喊范乙拿着钱出去买冰毒。范乙购买了大概0.1克冰毒就回到网吧了,我们就在网吧里面把冰毒吸食了。3、被告人范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还是黄某给我打的电话,黄某在电话里面给我说是要50元钱的冰毒。我就问黄某在哪,他说他在极速网吧上网。我就直接骑以前我骑得踏板车到极速网吧,我去后就给黄某打电话谁我到了,但是���乙下来的,范乙就给了我50元钱,我就把0.1克冰毒给了范乙和黄某。三、2012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黄某在罗江县极速网吧打电话给被告人范某购买100元的冰毒,被告人范某接电话后将约0.2克冰毒送到极速网吧,以100元的价格在极速网吧外卖给黄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五点钟的样子。当天我还是在极速网吧当网管上网,我觉得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做。就给范某打电话说要购买100元钱的冰毒。范某也答应把冰毒送到网吧来。我在网吧里面等了一会儿范某就过来了,范某过来后还是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到了。我接到范某的电话就带着钱出了网吧,把100元钱给了范某,范某把0.2克重的冰毒卖给了我。我还是在极速网吧把冰毒吸食了。2、被告人范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6月份的一天下午7、8点钟的样子,黄某还是给我打电话说要买100元钱的冰毒,他还说他在极速网吧里面上网。我带上0.2克冰毒,还是骑的上次骑得那个踏板摩托车到极速网吧。我到以后就给黄某打电话。黄某就下来了,把100元钱给了我,我就把0.2克冰毒给了他。四、2012年8、9月份的一天,黄某等人打电话给被告人范某,称以手机一部作抵押买100元的冰毒,被告人范某同意后,将约0.2克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在原何某乙铺子外,现华帝商铺外的一处空地处贩卖给黄某等3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辨认笔录(1)黄某的辨认笔录。通过辨认,确定范某向其出售冰毒的地点是原何某乙铺子外,现华帝商铺外的一处空地。(2)叶某某的辨认笔录。通过辨认,确定其向范某购买过冰毒;确定范某向其出售冰毒的地点是罗江县新华���店旁的华帝燃具外的一处空地。2、黄某的证人证言(1)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9月份的一天,我在八景苑耍,叶某某和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找我一起吸食冰毒。我们在八景苑见面后,我当时是给陆宽打的电话说要买100元钱,陆宽说他没有了。后我们给范某打电话说要买冰毒,但是我们没有钱,我们就跟范某商量把手机当在那里。范某当时同意了。然后范某过来看了叶某某的手机觉得能值100元以上,就把0.2克冰毒卖给了我们。我们在凯江桥过来第一个红绿灯那里的一家宾馆里面把冰毒吸食了。第二天我们把钱筹好后,由叶某某把钱给的范某。(2)郭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9月份的一天,当天有我、黄某、叶某某共3个人。当天我觉得不好耍,就想找叶某某一起吸食冰毒,我就给叶某某发消息说一起吃点“东西”。叶某某喊我到川纤厂来找他���我找到叶某某后,叶某某问我有没有钱,我说没有,但是可以找黄某来给钱。我就给黄某发了QQ消息,黄某当时说他在八景苑广场。我们两个就到了八景苑找到了黄某,但是黄某说他还是没有钱。我们三个就商量把叶某某的手机当在卖毒品的人那里。然后黄某就给陆宽打的电话,但是陆宽说他没有冰毒。黄某又给范某打电话,并把当手机在那里的事情也说了,范某同意了。后来黄某和叶某某去找范某了,我就一直在八景苑等他们。他们两个去了大概有十多分钟的样子,就把冰毒买回来了。我们三个就一起在宾馆里面把冰毒吸食了。后来在当手机的第三天,叶某某自己有50元钱,黄某也给叶某某出了50元钱,叶某某就把自己的手机从范某那里当了回来。(3)叶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在家里面睡觉,郭某某给我发短信说一起吃点“东西”。我就让郭某某到川纤厂来找我。他找到我后,我问郭某某有没有钱买“东西”,郭某某说他可以找黄某来给钱。郭某某就给黄某发了QQ消息,黄某当时说他在八景苑广场。我们两个就到了八景苑找到了黄某,但是黄某说他还是没有钱。我们三个就商量把我的手机当在卖毒品的人那里。黄某就先给陆宽打电话买冰毒,但是陆宽说他没有。黄某又给范某打电话,黄某在电话里面就把当手机换取冰毒的事情说了,当时范某同意了。并说他在帮何某乙守堂子。我和黄某就去找范某了,我们到了中国银行对面的诗情画意理发店的时候,范某已经在邮亭那等我们了。黄某就拿着我的手机跟范某商量换取冰毒的事情,他们大概说了有2分钟的样子,黄某就把手机给了范某,范某就把用卫生纸包裹住的冰毒给了黄某。后我们就一起到值铭商务酒店里面把冰毒吸食了。后来在购买冰毒���第三天,黄某给了我50元钱,我自己还有50元钱。我就到范某守堂子里面,把手机从范某那里当了回来。3、被告人范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8、9月份的一天,当天黄某给我打电话说要购买100元钱的冰毒。我当时在何某乙的铺子上守到在。然后,我出去站在诗情画意理发店对面的一处空地上等黄某他们过来。大概等了2、3分钟,黄某和另外一个他的朋友就来了。黄某过来跟我谈,他说他们没有钱,他手里拿了一部手机,他跟我商量能不能把这部手机当在我这里,等他哪天过来再取。我当时觉得做不了主,就问何某乙同不同意他们当手机的事情。何某乙同意后我就把0.2克重的冰毒给了黄某他们。我就把手机交给何某乙保管。后来,在我把冰毒卖给他们的第二天,跟黄某一起的那个小伙子就来找我说要把手机当回来,我就找到何某乙把手机拿到还给了那个小伙子。���、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范乙等人在罗江县极速网吧给被告人范某打电话购买冰毒,被告人范某接电话后赶到极限网吧,将约0.2克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范乙、黄某、许某某、郭某某等人吸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清单。主要内容:范乙从2013年2月3日至2013年2月7日与范某有3个通话记录。2、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通过辨认,范乙确定曾多次向其出售毒品的人就是范某。3、证人证言(1)范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当天有我、郭某某、许某某、黄某4个人在极速网吧。当天我们还是说一起吸食冰毒,我就从黄某手机里面翻出了范某的电话,然后,我就给范某打电话说我们要买100元钱的冰毒。当时范某让我们过去找他拿冰毒,我当时在电话里说我们没车,范某就说干脆他把冰毒送过来。可能过了10多分钟,范某就骑了一辆踏板摩托车到了极速网吧门口。范某进了网吧就看见我了,我就从网吧的吧台上面拿了100元钱给范某,范某就把一包大概0.2克重的冰毒卖给了我们。(2)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钟的样子。当天有我、郭某某、许某某、范乙四个人。我们就给范某打电话说要买100元钱的冰毒。范某问我们在哪,我说在极速网吧。范某说他送过来。大概过了20多分钟,范某就骑了一辆踏板摩托车到了网吧门口。我们把钱筹起来后,由范乙给了范某100元钱,范某就把0.2克左右的冰毒给了我们。(3)郭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当时比较晚了。当时我记得有我、黄某、许某某、范乙四个人在极速网吧上网。当时范乙就提议我们拿点“东西”来吃。然后范乙就直接给范某打电话说���买100元钱的冰毒。范某也答应把冰毒送过来。大概过了10多分钟的样子,范某就骑了一辆踏板摩托过来了。范某就把0.2克左右的冰毒给了我们,我记得当时是范乙去接的货。范乙把冰毒买回来后,我们就在网吧包间里面把冰毒吸食了。(4)许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钟的时候,当天有我、黄某、郭某某、范乙四个人在一起。我们还是准备吸食一些冰毒,我们就由范乙给范某打电话说购买100元钱冰毒,大概过了10多分钟的样子,范某就骑了一辆踏板摩托过来了。范乙就给了范某100元钱,范某就把0.2克左右的冰毒给了我们。4、被告人范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几点钟我不是很清楚了,当天还是黄某给我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我当时就问他在哪,他说在极速网吧上网。然后我就骑了一辆踏板摩托车到了极速网吧。我就给黄某打电话说我到了,他说他马上出来,但是从网吧里出来的是范乙,范乙把100元钱给了我,我就把一袋有0.2克重的冰毒给了范乙。然后,我就骑踏板摩托车回去了。六、2012年3月的一天,黄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范某购买冰毒,被告人范某接电话后赶到罗江县原诗情画意理发店外的一处空地,将约0.2克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等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辨认笔录(1)黄某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通过辨认,确定2012年3月份的一天范某向其出售冰毒的地点是罗江县原诗情画意理发店外的一处空地。(2)唐某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通过辨认,确定2012年3月份的一天其和黄某、何某某一起在一个男子手上买过冰毒,这个男子就是范某;地点是罗江县原诗情画意理发店外的一处空地。(3)何某某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通过辨认,确定2012年3月份的一天曾将冰毒卖给他和黄某、唐某的男子就是范某;地点是罗江县原诗情画意理发店外的一处空地。(4)范某的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通过辨认,确定其曾将冰毒卖给黄某等人的地点是罗江县原诗情画意理发店外的一处空地。2、证人证言(1)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3、4月份的一天。我当时在川纤厂那边。我当时想找黄某、何某某一起吸食一些冰毒,我就给黄某和何某某都打了电话。当时黄某和何某某在一起,他们就喊我到诗情画意理发店门口找他们。我就坐了一辆出租车到了诗情画意门口。我到的时候黄某和何某某已经在诗情画意理发店门口了。然后黄某就拿出手机给卖冰毒人打了一个电话,说要买100元钱的冰毒。我们大概等了可能有2分钟的样子,就看到范某骑了一辆摩托车过来。范某到了后就直接走到我们面前,黄���就给了他100元钱。范某就把0.2克冰毒卖给了黄某。然后我们就到何某某家里把冰毒吸食了。(2)何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3月份的一天。我当时是和黄某在一起耍,后来唐某给我们打电话,想和我们一起吸食冰毒。唐某问我们在哪里,我们就让他到诗情画意理发店门口。然后唐某就坐了一辆出租车到的理发店门口。唐某找到我们后,黄某就用他的手机给卖冰毒人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我们大概等了可能有2、3分钟的样子,范某就骑了一辆摩托车到了诗情画意理发店门口,并且找到我们。范某把车子停下来后,就拿了一小袋冰毒出来,重量大概是0.2克。黄某就把100元钱给了他。拿到冰毒后我们就到我家里把冰毒吸食了。(3)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3、4月份的一天白天,我、唐某、何某某商量一起吸食冰毒,我先给陆宽打电话要买100元钱冰毒,但是陆宽说他没得空,他喊另外一个人把冰毒送过来。陆宽问我们在哪里,我说在中国银行对面的诗情画意理发店。陆宽说等那个人把冰毒送过来,他就给我们打电话。我们大概等了2、3分钟的样子。有个男的就把冰毒送过来了,我们就给了他100元钱,他就把大概0.2克冰毒卖给了我们。我们以前不知道这个男的是谁,后来我们在他那里购买冰毒的次数多了,我就知道他叫范某了。3、被告人范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3、4月份的一天,我在何某乙的铺子上守着。何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把100元钱的冰毒送到诗情画意理发店门口。然后,我就直接骑了一辆黑色的踏板摩托车到了诗情画意理发店门口。我到的时候,我就看见有黄某还有几个黄某的朋友在一起。黄某当时就把100元钱给了我,我就把大概0.2克重的冰毒卖给了他。综上,被告人范某共贩毒6次约1.1克,获利550元。���查明,从被告人范某处购买冰毒的黄某、唐某、何某某系未成年人。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还有以下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2013年3月20日,罗江县公安局在办理系列贩毒案时,发现被告人范某有多次贩卖毒品的嫌疑。(2).立案决定书。本案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侦查。(3).抓获经过。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范某被抓获归案。(4).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范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证实范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范某辨认笔录。2013年3月26日,通过辨认,确定黄某、范乙、许某某等人曾多次在范某处购买冰毒。3、证人证言(1)黄某证言。主要内容:我和郭某某一共在范某那里买过有25次左右毒品,都是冰毒。我单���在范某那买过有10次左右。基本上都是每次买100元钱的毒品,毒品都是用塑料袋装好,100元的毒品有0.2克左右。前后在范某那一共买了有2500元左右的毒品。(2)许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在范某那里至少购买了4、5次的样子,至少有1克冰毒的样子。(3)郭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最先我们是在陆宽那里购买的。2012年10月份左右,陆宽没卖了之后,我们就找的范某购买了,大约买了10次左右,每次也是买的100元或200元的量。4、被告人范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帮何某乙送,直到2012年8月份她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就没有送了,前后我可能至少帮她送有100多次,送的都是冰毒和麻古,每次送一般都是100元人民币或者200元人民币。冰毒一般是100元人民币0.2克,麻古都是70、80元钱一颗。从2011年年底到2012年8月份,这大半年我都住在何某乙位于罗江县“华鑫”宾馆旁边的铺子上。基本上每天她都叫我帮她出去送毒品,一般都是送到廊桥十字路口。由于次数多了,具体情况我确实记不到了。公诉机关出示的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具有客观关联性,本院全部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有前科,本院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只能证实三次贩毒的事实,其他三次系孤证”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听命于何某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非法所得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清文审 判 员 王 皓人民陪审员 赵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