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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初字第5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XXX与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艳国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艳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5877号原告XXX,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赵明月,赤峰市松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树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仆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太仆寺旗宝昌镇解放大街。法定代表人马海龙,总经理。被告陆艳国,男,年龄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太���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艳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X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立楠代理审判员  王黎黎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