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锦萍、刘丰盛与被申请人张富强、刘海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锦萍,刘丰盛,张富强,刘海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锦萍,女,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丰盛,男,汉族,1935年6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富强,男,汉族,1934年12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海泉,男,汉族,1934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云峰运城市晋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关仙草,运城市晋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刘锦萍、刘丰盛因与被申请人张富强、刘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锦萍、刘丰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孙永杰审判员 侯满星审判员 牛建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凤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