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姚长文与陕西盛基装饰设计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881号原告姚长文,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范俊涛,男,无业。委托代理人刘隆坤,男,无业。被告陕西盛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号豪胜花园*座****室。注册号610000100140211。法定代表人朱炳伟,总经理。原告姚长文与被告陕西盛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长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范俊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长文诉称,2012年3月19日,其与被告盛基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其承包对铜川市丰景家园商务宾馆装修工程,被告支付劳务费40万元,其按被告要求进行施工。2012年4月20日,其因病无法到达施工现场,委托他人负责现场指挥管理于2013年1月工程竣工,该商务宾馆于同年4月对外营业。施工期间,被告仅向其支付4万元。工程竣工后,其与被告多次协商剩余劳务费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3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盛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原告姚长文与被告盛基公司签订《丰景家园人工费承包合同》,约定被告盛基公司将铜川市丰景家园商务宾馆(北关店)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价款为4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遂进行施工。期间,原告因病委托他人进行现场管理,该宾馆装修工程于2013年1月竣工,并与被告结算后于同年3月正式经营。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在施工期间向其支付4万元,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工程款结算未果酿成本诉。诉讼中,根据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38号豪胜花园B座1102室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该住所地现状为家庭旅馆。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能。上述事实,有《承包合同》、《劳务合同》收款收据、照片、公司登记信息表、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工程结算均未果。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按约定期限完工并主张被告已支付4万元之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盛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长文工程款36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均已预交),现由被告陕西盛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娜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人民陪审员 田希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