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宫云帅与王爱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云帅,王爱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075-1号申请执行人宫云帅,农民。被执行人王爱谟,农民。申请执行人宫云帅与被执行人王爱谟健康权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高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238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高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全代理审判员 毕志强代理审判员 牟永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先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