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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浙江通力重型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大贝莱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通力重型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大贝莱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浙江通力重型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献忠,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金玲,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中大贝莱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井臣,经理。原告浙江通力重型齿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大贝莱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燕审 判 员  毕经斌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振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