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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术有、金帅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术有,金帅,金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反诉被告)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东。委托代理人王会军,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志更,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反诉原告)金术有,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被告(反诉原告)金帅,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被告(反诉原告)金旭,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委托代理人张立群,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金术有、金旭、金帅侵权责任纠纷及被告(反诉原告)金术有、金旭、金帅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三反诉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以需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反诉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三反诉原告撤回起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海彬审判员  李立艳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敖绮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