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4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程红旗诉被告荣文亭、刘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604号原告程红旗,男,1965年出生,汉族。被告荣文亭,男,1968年出生,汉族。被告刘晨英,女,1973年出生,汉族。原告程红旗诉被告荣文亭、刘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荣文亭、刘晨英提出原被告双方曾订立仲裁协议,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曾订立仲裁协议,约定协商不成,由濮阳仲裁委员会裁决,故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红旗对被告荣文亭、刘晨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