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仓岐与冯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仓岐,冯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016号申请人张仓岐,男。被执行人冯宝明,男。委托代理人朱梅,女,系被告之妻。申请人张仓岐与被执行人冯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0884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宝明给付申请人张仓岐案件执行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804元及陕D680**号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冯宝明已经自觉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申请人张仓岐已于2013年12月6日领取了上述款项及陕D680**号车一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8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秀云审判员 王 铮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军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