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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民裁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谈素清与赵华田,吴延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裁字第2297号原告谈素清委托代理人周青,扬州市江都区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华田被告吴延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谈素清诉被告赵华田、被告吴延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谈素清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素清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素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谈素清负担。审 判 长  刘年利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人民陪审员  杨新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褚芸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