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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总工会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总工会,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恢字第00026号(2013)吉中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总工会,住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47号。法定代表人吴立疆,吉林市总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张毅。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北奇广场A座20层。法定代表人张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总工会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行人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现案外人对查封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案件正在审查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