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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1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彭小初、贺玉兰融资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彭小初,贺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113-1号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3301室。法定代表人车东讃,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彭小初,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长江镇石子村*组*号。被执行人贺玉兰,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长江镇石子村*组*号。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小初、贺玉兰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2013)天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现代R215-9C挖掘机一台(车架号为H21C90137C,发动机编号为21927452),租赁使用费143623元(以每月19585元为标准计算,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11月7日),逾期租金17117元,截止至2012年3月28日的逾期租金利息5646元,逾期租金利息8973元(以87117元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10月23日),案件受理费1248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817元,共计1906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彭小初、贺玉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现代R215-9C挖掘机一台(车架号为H21C90137C,发动机编号为21927452)返还给申请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小初、贺玉兰银行账户存款1906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枚审 判 员  陈立军代理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