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系某某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系该社风险部副经理。被告朱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已归清我社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崇辉审 判 员 王福明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