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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田咸芳与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咸芳,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田咸芳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米吉锋,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咸芳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原告田咸芳存款7750元;二、原告田咸芳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元,退付原告田咸芳94元,由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9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按调解书调处内容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许会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