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无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无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日作出的(2007)裕民一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3日委托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及其妻于某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于某某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宝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