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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二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西安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二初字第00482号原告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渭华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袁照云,该公司财务总监。被告西安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城东大街秦东大厦接待中心(凤翔县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杨新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车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