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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4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仲友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谢楼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仲友,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谢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4588号原告高仲友,男,1945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秀清,女,1945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谢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谢楼村。法定代表人高仲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立平,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德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仲友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谢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谢楼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晋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仲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清,谢楼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高仲友起诉称:2004年9月,谢楼村搞人均土地确权,谢楼村委会公布确权方案为人均2.64亩土地,原告高仲友家中有两人,应分土地为5.28亩,但谢楼村委会只分1.8亩土地,原告高仲友在确权人口之内,却被剥夺村民权,后经上找,谢楼村委会为原告高仲友重新确权,给原告高仲友确地1.8亩,每年交纳承包费90元,确流转地3.12亩,每年每亩收益64元,现谢楼村委会流转村民土地每亩是1500元,故原告高仲友要求对欠缺土地的补偿按照村民待遇每亩1500元补偿。此外,宋场西头及斜尖地原是一片大草原,属于四荒地,不在确权地范围内,且原告高仲友与上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有长期种植永不变更并享有继承权的协议,但本届村委会将此地分给别的承包户,致使地上多棵树木被毁。2012年,谢楼村委会又将此地外转给航天部,每年每亩承包费是1500元。原告高仲友为开垦此地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苦头,无论在精神上,还是身体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故要求谢楼村委会对原告高仲友开发此地付出的人力、物力进行补偿,并协商流转后的补偿,综上,原告高仲友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谢楼村委会补偿欠缺土地损失费10440元;2、判令谢楼村委会补偿原告高仲友为开垦宋场荒地多年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辛苦劳动费28000元,并赔偿地上被毁树木1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谢楼村委会负担。谢楼村委会答辩称:不同意原告高仲友的诉讼请求。土地已经流转完毕,补偿费用已经支付清楚,谢楼村委会不欠原告高仲友任何费用。谢楼村委会不清楚被毁树木的事情。确权确收益的3.12亩土地谢楼村委会同意按照64.4元/亩/年支付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高仲友与谢楼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确权确收益),约定原告高仲友同意将本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3.12亩流转给谢楼村委会经营。土地流转收益每年每亩64.4元,共计200.9元,一年兑现一次,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兑现。土地流转期限为2004年9月20日至2028年9月20日,期限24年。此外,协议还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庭审中,原告高仲友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的是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土地流转收益,按照1500元/亩/年的标准计算,流转土地为3.12亩,共计9360元。同时,原告高仲友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表示其另案解决。谢楼村委会认可原告高仲友未领取2012年度和2013年度3.12亩土地的流转收益,同意按照64.4元/亩/年的标准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高仲友向本院提交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确权确收益),谢楼村委会向本院提交的关于村级土地确权草案的批复、谢楼村农民土地确权方案(试行草案)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高仲友与谢楼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确权确收益),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按照协议约定,原告高仲友将本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3.12亩流转给谢楼村委会经营,谢楼村委会理应按照每年每亩64.4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高仲友支付土地流转收益,现谢楼村委会尚欠原告高仲友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土地流转收益未支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给付的责任,2012年度和2013年度土地流转收益经本院核算为401.8元,故对于原告高仲友要求谢楼村委会支付土地流转收益93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支持其中的401.8元。关于原告高仲友要求按照1500元/亩/年的标准支付土地流转收益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高仲友与谢楼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确权确收益)已经对土地流转收益的支付标准进行了约定,故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现原告高仲友要求按照1500元/亩/年的标准支付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高仲友撤回要求谢楼村委会补偿为开垦宋场荒地多年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辛苦劳动费28000元,并赔偿地上被毁树木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谢楼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高仲友二〇一二年度和二〇一三年度土地流转收益四百零一元八角;二、驳回原告高仲友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零六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谢楼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余款四百八十一元退还原告高仲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晋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