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薛智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薛智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稿件审批表签发:核稿:文由及文号:拟稿人:大石法庭份数10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正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一青,女,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系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卢清霞,女,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系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职员。被告薛智瀚,男,汉族,1981年2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4号,物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员岗村广州雅居乐花园俊园21幢102。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薛智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8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永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