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段某甲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甲,段某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文彬,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曼华,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甲。委托代理人伍小军,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甲与被上诉人段某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2)大法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黄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彬、李曼华,被上诉人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小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2)大法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喻 宁代理审判员  王颖钊代理审判员  陆康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薛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