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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杨庆余与殷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余,殷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904号原告:杨庆余,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殷蓉,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余诉被告殷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余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庆余负担。审 判 长  张兴权代理审判员  李清芳人民陪审员  陈 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