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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霍金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金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刑初字第126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金利,男,42岁(1970年12月8日出生)。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28日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13)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金利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金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霍金利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三旗桥、金燕龙大厦、龙兴园南区等地,冒充军人身份,虚构“欧阳逸飞”的姓名,先后以托人办事,借钱调动工作、借钱送礼、借钱开支等为由,多次骗取孙××人民币共计15万余元,后被告人霍金利于2013年8月13日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霍金利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刘××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及到案经过,110接警处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银行卡历史交易查询结果单,银行卡交易查询单,证明材料,存款凭条,照片,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霍金利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金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姓名,冒充军人身份的方法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金利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霍金利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霍金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金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二、随案移送军装上衣一件、军装裤子一件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霍金利违法所得,追缴后退赔被害人孙××。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卫东人民陪审员  赵惠云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熊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