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终字第0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吴合成与李奇松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合成,李奇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097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合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继泽,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奇松,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昆鹏,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合成因与被上诉人李奇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民初字第0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合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合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合成撤回上诉。吴合成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上诉人吴合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陈 宁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洁第页/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