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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营诉被告南阳鸿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营,南阳鸿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张营,男。被告南阳鸿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文龙,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奎,男,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营诉被告南阳鸿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营于2013年12月5日以愿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营自行承担。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