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伟与宁波海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宁波海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58号原告:周伟。委托代理人:应宏伟,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海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榭信榭大厦东楼501室。法定代表人:郑红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宁波海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对被告宁波海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根审 判 员 虞国安人民陪审员 周光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