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李长吉与李志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李长吉,男,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人李长吉要求宣告李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长吉于2013年7月16日来本院称,其子2009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李志已失踪。经查:李志,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8委20组,身份证号220402197109263611。于2009年10月起,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李志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志自离家出走至今4年多时间没有音讯,虽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部门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李长吉作为李志其父,申请宣告李志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志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