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非诉行审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梁美贵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梁美贵,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建非诉行审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区长。被执行人梁美贵,男,1946年12月11日生。第三人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宝林,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有湧,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干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梁美贵作出的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3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在审查期间,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6日以其作出的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以其作出的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3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建非诉行审字第4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国荣代理审判员 胡维华人民陪审员 程玉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曹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