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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7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倪群,胡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倪群,胡长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70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负责人罗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光跃,男,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倪群,女,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长松,男,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诉被告倪群、胡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6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宗信代理审判员  龚 雪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