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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3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云龙与被告石晓军、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云龙,石晓军,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330-1号原告于云龙,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文海,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晓军,男,汉族,住威海工业新区。被告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光明路。法定代表人丛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丹洋,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芸,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该单位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霍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洁,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云龙与被告石晓军、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晓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云龙撤回对被告石晓军起诉。代理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