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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虹羽与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虹羽,陈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16号原告:陈虹羽,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陈坚,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虹羽诉被告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虹羽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虹羽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虹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虹羽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苏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