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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物资总公司与被告董丽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物资总公司,董丽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东营市物资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16473208-0。法定代表人刘传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丽娟,女,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物资总公司与被告董丽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物资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邵长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