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陆赌博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楼刑一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女,因涉嫌犯赌博罪,2013年10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中度缺铁性贫血未予以收押,同月30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林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欢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陆在本市岳阳楼区南津村陈家组租住房内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以1:40的赔率收受“地下六合彩”码单,共计25期,赌资累计27324元。被告人陆将收受的码单报送至上线“客车师傅”(在逃)以获取码单金额10%回扣,共获利近3000元。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陆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抓获。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赌博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犯赌博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陆主动交纳了非法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陆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码帐及码单等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通过对被告人陆居住的社区调查证明对其适用管制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管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陆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