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5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郝春迎,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又名刘某某),女,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铁锁代理审判员 曹政亮代理审判员 梁 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