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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二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章宗明、陈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章宗明,陈萍,薛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二初字第00162号原告: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汉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宗明。被告:陈萍。被告:薛珍(薛鹏珍),系章宗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宗明、全椒明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全椒明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其股东全椒县庐剧团已经改制,并由陈萍、薛珍(薛鹏珍)、章宗明进行清算,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要求追加陈萍、薛珍(薛鹏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现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元,撤诉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全审 判 员  许程琼人民陪审员  张宏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