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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罗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罗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12月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愚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罗山弘运站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向罗山县发改委申报新建罗山县弘运二级客运站新建项目。2009年4月10日,信阳市发改委批复同意新建该项目。2010年11月17日,河南省发改委批复了该项目补助资金为400万元。项目批复后,2011年1月26日,罗山县交通运输局明确项目由任该局党委书记的被告人陈某某牵头,具体由桂某某、高某某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工作。2011年10月8日,罗山县弘运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将原审批的六层综合楼变更为九层综合楼,下三层为车站功能用房,上六层为小高层商品住宅出售变现。在当年春运期间,陈某某到该公司进行春运安全检查时,弘运公司经理李某某向其汇报了该决定。2012年2月15日,弘运公司以罗弘站(2012)01号文向主管单位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上报了关于调整该综合楼建设方案的请示并交给了陈某某。2012年2月16日陈某某签署同意。2012年3月11日,陈某某在弘运公司关于拨付建站补助资金的请示上面签字同意拨付100万元。2012年3月19日,罗山县财政局将此100万元国家补助资金拨付到弘运公司该项目专用账户,造成国家损失100万元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超越职权,造成国家损失100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其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本人在2012年市、县纪委调查时主动交待全部情况,是完全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造成国家损失100万元系多因一果,非本人一人滥用职权所为;3、案发后,本人千方百计督促弘运公司退赃,并求亲靠友垫资30万元,使100万元赃款全部追回,为国家挽回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4、弘运公司能将6层综合楼盖成9层,与有关部门监管宽容有关。综上,请求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罗山弘运站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运公司)于2009年2月申报新建罗山二级弘运客运站项目,经县、市、省发改委逐级审批,2010年11月,国家批复同意该项目补助资金人民币400万元。项目批复后,罗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签批,该项目由任该局党委书记的被告人陈某某牵头。2011年10月8日,弘运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将原审批的新建客运站六层综合楼变更为九层综合楼,下三层为车站功能用房,上六层为小高层商品住宅出售,以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该公司经理李某某口头向陈某某汇报了上述决定,并于2012年2月15日,书面向罗山县交通运输局递交了罗弘站(2012)01号“关于调整弘运二级客运站综合楼建设方案的请示”文件。次日,陈某某在请示报告上签署同意。2012年3月11日,陈某某在弘运公司关于拨付建站补助资金100万元的请示报告上面签署同意拨付。2012年3月19日,罗山县财政局将此100万元国家补助资金拨付到弘运公司该项目专用账户上,造成国家损失10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向县纪委交代了全部滥用职权的事实,于2013年2月7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督促罗山弘运公司分别向本院及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各退还了50万元国家补助资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某2013年6月27日证言:罗山弘运综合楼原设计6层,后来在三层以上搞商品房住宅开发,是因为建设资金不足,想弥补建设资金缺口。由于在挖基础时发现选址有问题,前期投入资金太大,省里补助的资金还不够打基础,要想把项目搞下去,就要改变原规划设计,在原综合楼上搞一部分商品房开发,以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改变规划我弘运公司向县交通局和县住建局申报过,县住建局没有答复,县交通局同意向县政府申报,但是县里一直没有批复。工程建设到六层至九层期间,交通局的高某某、桂明星、陈某某去检查过,他们让我们自己协调。其2013年7月23日证言:在我们综合楼动工开始后,我于2012年2月15日向县交通局打了报告,打报告时我们3层还未封顶,当时正值春运,陈某某、桂某某、高某某来检查春运安全,顺便到施工现场看看,我跟他们说我们打的是9层基础,准备盖9层,上面搞一部分商品房开发,已向你们打了报告。他们来检查春运安全时最后一笔补助资金100万元还没有拨付我们。其2013年9月4日证言:2011年10月8日上午,我们开了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在综合楼设计方案上调整,将6层改为9层。2012年2月15日,我把请示报告交给陈某某,次日,陈某某讲他已在请示报告上面签署了同意,交通局办公室加章了。我拿着报告找到县住建局副局长许某某,他说报告理由不充分,需重写。我和陈某某找了主管县长于德强,他主持召开了协调会。会上,土地、住建局领导均表示按规定完善手续,但一直到现在还未批下来。2、证人唐某2013年6月26日证言:罗山弘运综合楼是我承包建设的,2011年9月15日正式挖基础动工,前几天刚竣工。刚开始规划是6层综合楼,挖基础时发现选址有问题,前期投入资金太大,省里补助的资金400万还不够打基础,要想把项目搞下去,就要改变原规划设计,在原办公楼上搞一部分商品房开发,以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工程建设到6层至9层期间,交通局的高某某、桂某某、陈某某去检查过,因为是他们同意搞的,所以未制止。3、证人杨某某2013年7月26日证言:我是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2012年2月15日罗山弘运公司送来请示报告,陈某某书记签写了同意,我就在请示报告上加盖了我局印章。4、证人桂某某2013年7月12日证言:我是县交通局副局长,去年退出领导岗位。关于罗山弘运客运站项目建设,在我局班子会上,杨局长安排陈某某牵头,我和高某某搞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弘运公司向我局提出改变规划申请我不知道,他们改变规划建设我也不知道。5、证人高某某2013年6月27日证言:我是县交通局副局长,罗山弘运综合楼哪年动工的我不清楚,办有哪些手续我不清楚。工程建设到6层至9层期间,现场检查我去的少,省补助资金是否全部到公司账户不清楚。6、证人刘某某2013年7月11日证言:我是县财政局副局长,去年退下来。原来分管政府财政经济建设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去年年底,县纪委找我谈话才知道弘运公司搞商品房开发,交通局没人向我通报,弘运公司也未向我们申请改变规划,纪委调查后我才知道他们建成了9层。弘运客运站项目拨付程序是建设单位申请,交通局陈某某先签字,发改委余某某签字,财政局我签字就可以拨款。7、证人杨某2013年7月17日证言:我是县财政局工作人员,罗山弘运客运站综合楼项目资金拨付都是经我手拨付。每次拨付前,我去现场核查过,主要看企业账目,实际工程量我们不懂,只是从外观上看一下。2012年3月最后一笔款拨付后,我们去工地现场,看到综合楼已建到3层,回来向刘某某局长口头汇报过。后来弘运公司改变规划我不知道。8、证人余某某2013年7月1日证言:我是罗山县发改委主任科员,分管交通项目的申报、审批。罗山弘运综合楼是我负责的,我签字拨付好像不是3次就是4次,反正最后一次没有签。前3次签字拨款弘运公司还未改变规划,应该拨付。9、被告人陈某某2013年6月20日供述:大概是去年五、六月份,弘运公司经理李某某找到我局,说按原规划设计建设资金缺口太大,想在原基础上加盖三层公寓,将来向公司内部职工出售,以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弘运公司向我局写了书面申请,我局同意向县里写了申请,但是县里批没批不清楚。弘运公司申报的补助资金400万已全部到罗山,其中370万拨到弘运公司账户上,还有30万被市纪委收走了。资金由财政局负责监管,根据工程进度由公司提出申请,财政局刘某某、交通局的我、发改委余某某签字同意后拨付。最后一笔资金是去年四、五月份拨付的,当时综合楼盖到6层以下。其2013年7月12日供述:项目款拨付前应到施工现场检查验收工程进度和施工内容,再签字拨付。我没去现场核实,但是每次签字前我都问具体的监管人员桂某某和高某某工程进度怎样,是否可以拨付。他们说可以,我就签字。因为我确实没有去现场核实,在3层封顶前把370万项目资金全部签字拨付,把关不严。其2013年9月16日供述:2012年春运我去弘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李某某口头向我进行了汇报,说建设资金缺口大,他们难以承受,想把综合楼改成9层,我说让他向局里写个报告。后来我签署同意,交给局办公室加章了。2012年3月11日,我签署同意弘运公司拨付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是因为企业前期资金垫付较多,上级交通部门要求在6月底前主体要盖起来,财政部门要求在建工程项目资金要及时拨付。我认识到工作有失误,该制止的未制止,该停拨资金未停拨,对此负有一部分责任。其2013年10月23日供述:罗山弘运二级客运站项目申报于2009年,杨某甲局长明确我牵头负总责,桂某某和高某某具体抓落实。我签批拨付补助资金370万元,分四次拨付,最后一笔是2012年3月11日我签字拨付100万元。10、罗山弘运公司申请新建二级弘运客运站项目相关资料及审批手续在卷。11、罗山弘运公司2011年10月8日经理办公会调整综合楼设计方案纪要在卷。12、罗山弘运公司向罗山县交通局递交的并有被告人陈某某签署同意的“关于调整综合楼建设方案的请示”在卷。13、中共罗山县纪委2013年2月7日发文“关于给予陈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及证实陈某某在纪委调查中主动交待问题的证明在卷。14、罗山县财政局给罗山弘运公司建综合楼拨款相关手续在卷。15、罗山弘运公司2012年3月11日书面向相关部门要求拨付补助资金并有被告人陈某某签署同意的请示在卷。16、罗山县财政局2012年3月19日拨付100万补助资金到罗山弘运公司账户的支票存根在卷。17、罗山弘运公司综合楼建设监理日记记载:2012年3月11日木工搭设三层钢管架。18、罗山县纪委2012年11月13日对罗山弘运公司出具的罚没30万元票据在卷。19、国家交通运输部2009年12月24日颁布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在卷。20、国家财政部2005年7月26日颁布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卷。21、国家发改委2005年6月8日颁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在卷。22、中共罗山县委罗文(2007)62号关于被告人陈某某任中共罗山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职务的文件在卷。23、被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在卷。2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2013年11月4日出具的到案经过:陈某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系我局干警摸排线索时自行发现,经检察长批准,本案于2013年6月5日初查,9月27日立案侦查。同日,陈某某被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5、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7日对被告人陈某某立案决定书在卷。26、罗山县弘运公司分别向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各上缴50万元赃款票据在卷。被告人陈某某当庭提交了罗山县交通运输局2010年12月22日收文处理签,证实关于罗山弘运公司项目,局长杨某甲签字批示由陈某某牵头,桂某某、高某某负责监督该项工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罗山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负责主管罗山弘运二级客运站新建项目期间,明知弘运公司已改变了项目核准内容,仍同意拨付给该公司国家补助资金100万元,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掌握线索前,就主动向县纪委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受到了党纪处理,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陈某某主动督促弘运公司将国家补助资金100万元退缴,挽回国家损失,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综合案情,本案后果的发生,系多因一果造成,情节轻微,依法对陈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涉案赃款由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分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曾治民审判员  蔡 韧审判员  姚忆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甘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