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石曦梅与崔康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曦梅,崔康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61-2号申请执行人石曦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崔康庄,男,汉族。石曦梅与崔康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的(2011)铜耀法新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崔康庄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石曦梅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800元。崔康庄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法院干警到被执行人家,家中无人居住,找不到其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在银行未查到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给申请人5000元救助金,该案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铜耀法新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60000元中5000元的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红涛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郝署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