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姜忠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忠宁,马磊,徐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姜忠宁,女,汉族。被执行人马磊,男,汉族。被执行人徐迟,女,汉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2013)四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四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