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昌胜与被告万胜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1296号原告:陈昌胜。被告:万胜新。原告陈昌胜与被告万胜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先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昌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胜新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昌胜诉称:我于2007年给被告建房,竣工后于2008年元月28日双方结算,工程款项基本结清,尚欠1.8万元,因被告资金短缺,要求待一段时间给付,并立下欠据一张。经陆续催要给付10000元后下剩8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下欠工程款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万胜新辩称:原告所述款项形成经过属实。但原告所建的房屋质量有问题,自来水管、排水管、房顶漏水,下水管道不通,要求原告修好后我给付下余款项。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给被告建房。竣工后,于2008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对应支付的工程款项基本结清,尚欠1.8万元,因被告资金短缺,要求待一段时间给付,并立下欠据一张。经陆续催要给付10000元后,余款8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欠条、身份信息等书证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万胜新因建家庭住房,由原告从事工程建设,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并由被告立下欠据,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万胜新支付工程欠款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予支持。被告万胜新以“原告所建房屋质量(自来水管、排水管、房顶漏水,下水管道不通)有问题”理由抗辩,其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且其未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以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胜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陈昌胜欠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万胜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汪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