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廖某某,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12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夏颖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