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鹤敏诉房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鹤敏,房,高凤云,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774号原告陈鹤敏,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晋元路**号****室。委托代理人杨锴鑫,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男,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德路***弄*号***室。被告高凤云,女,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伟丰村五队史家宅*号。被告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700号5幢143室。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斌,总经理。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卫,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慧婷,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鹤敏诉被告房、高凤云、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伟忠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5日、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鹤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锴鑫,被告高凤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孙慧婷,被告房、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孙慧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鹤敏诉称,原告与两被告是朋友关系。两被告从2012年11月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20万元。两被告于2012年12月向原告出具100万元的借条,后又于2013年2月向原告出具120万元的借条,两份借条均约定了相应的款项用途和偿还日期。之后,两被告未按约归还款项。2013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法院受理后,2013年3月30日,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仅归还原告借款70万元,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房、高凤云归还借款150万元,被告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被告房、高凤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房、高凤云归还借款145万元,被告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被告房、高凤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凤云、房、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辩称,向原告借款金额为220万元,但实际已归还158.55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房、高凤云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内容分别为;“……今向借款人陈鹤敏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大写)¥1,000,000(小写)元整。定于2013年3月1日前归还……”“今向借款人陈鹤敏借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大写)¥1,200,000(小写)万元整。定于2013年3月1日归前还……”。2013年3月2日,被告房、高凤云又向原告出具车子抵押合同一份,同意将白色保时捷卡宴(新车)、福特征服者、英菲尼迪(牌号沪XX**)三辆车作为借款220万元的抵押物品。2013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房、高凤云归还借款。原、被告于2013年3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甲方:陈鹤敏、乙方房、高凤云、第三人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三、甲乙双方确定:(一)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5日内一次性偿还甲方人民币一百万元整。(二)乙方保证在2013年10月底前偿还人民币60万元整;同时乙方保证在2013年月10期间,每月至少偿还5万元整。……(四)……如果乙方保证的事项有一项与事实不符或上述一、二、三中的任何一项没有如约履行或移动了保时捷(甲方同意移动保时捷的除外),则乙方需要向甲方偿还的款项是人民币220万元整,同时甲方有权就乙方未还的款项一并向乙方主张。四、第三人承诺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的股东尚颖对该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2013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因被告之后未能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引发本案诉讼。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被告房、高凤云共收到原告现金或转账款共计220万元,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5万元。双方争议:1、2012年10月15日,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账74万元,被告认为是归还借款,原告则认为是车款,与本案无关。2、2012年12月28日,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账2,260元,被告认为是归还借款,原告则认为该款是原告代被告购买机票后,被告支付的机票款。3、2012年12月3日,被告房向原告转账3.25万元,被告认为是归还借款,原告则认为该款是被告归还本案争议借款之外的其他借款,但无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借条、车子抵押合同、和解协议、牡丹卡灵通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上海银行信用卡对账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活期账户明细查询、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对账单传真件、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清单、收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房、高凤云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房、高凤云理应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争议的款项:1、2012年10月15日,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账74万元,因该款项发生在双方确认的借款时间段内,故被告认为是归还原告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2012年12月28日,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账2,260元,因被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上记载的业务种类摘要为差旅费、飞机票,故被告的陈述更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3、2012年12月3日,被告房向原告转账3.25万元,原告认为该款是被告归还本案借款之外的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为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根据2013年3月31日和解协议,被告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保证人,该约定明确担保方式,同时该约定也明确了保证担保的范围,故保证人即被告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高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鹤敏借款141.75万元;二、被告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房、高凤云上述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房、高凤云、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房、高凤云、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梁审 判 员 周伟忠人民陪审员 唐凤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