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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张星晃、张赛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张星晃,张赛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4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张葵,行长。被执行人:张星晃,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赛雅,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星晃、张赛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张星晃涉嫌犯罪,其房产被公安机关查封,两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俊审判员 应后选审判员 徐华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强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