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01)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686号申请人殷某某,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殷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执字第6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