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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01)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686号申请人殷某某,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殷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执字第6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