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濉民一初字第02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鲁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2147号原告:鲁某,女,1981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诉讼代理人:赵建亮,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吴某,男,1982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