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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民一初字第02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鲁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2147号原告:鲁某,女,1981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诉讼代理人:赵建亮,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吴某,男,1982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