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何蓉与安徽东至海棠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蓉,安徽东至海棠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025号原告:何蓉,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青阳县。委托代理人:杜瑶,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东至海棠书院,住所地东至县大渡口镇湖章路。法定代表人:XX峰,校长。委托代理人:徐造红,该书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蓉与被告安徽东至海棠书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何蓉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原、被告因劳动争议问题已达成庭外和解,双方均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蓉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宏审 判 员 苏香红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德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