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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12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无锡锡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辽宁沈车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锡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辽宁沈车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233-1号原告无锡锡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进峰,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元,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沈车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兴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锡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南公司)与被告辽宁沈车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南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锡南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锡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451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7685元(此款已由无锡锡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锡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毕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