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3502号原告徐某。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仲 磊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