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民商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自贡东方发电设备技术工程公司与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东方发电设备技术工程公司,湖南碧绿环保产生发展有限公司,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商初字第681号原告自贡东方发电设备技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德选,总经理。被告湖南碧绿环保产生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达辉,董事长。第三人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曙光,总经理。原告自贡东方发电设备技术工程公司诉被告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诉讼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因原告自贡东方发电设备技术工程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赖浩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伍淼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