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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史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67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史某诉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长  苑雷英审判员  付雪山陪审员  张聪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