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史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67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史某诉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长 苑雷英审判员 付雪山陪审员 张聪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