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遂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吴陈贵与刘陈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贵,刘陈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遂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吴陈贵。委托代理(特别授权)周燮。被告刘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陈贵诉被告刘陈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陈贵于2013年12月6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陈贵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陈贵负担。审判员 徐春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江巧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