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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遂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吴陈贵与刘陈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贵,刘陈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遂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吴陈贵。委托代理(特别授权)周燮。被告刘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陈贵诉被告刘陈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陈贵于2013年12月6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陈贵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陈贵负担。审判员  徐春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江巧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