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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行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行政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朝行初字第580号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法定代表人林海燕,主任。委托代理人屈洋,男,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杨叙,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div>法定代表人刘来祥,局长。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杨,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不服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哈胜男代理审判员寇天功人民陪审员贾玉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瑾        睿 来自: